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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07-12-3    来源:本站    返回列表

一、著作权
1、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和不予保护的作品范围:
   (一)、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作品为: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依据《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不予保护的作品为 :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4)、时事新闻;
   5)、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获得”原则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作品自愿登记之后,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如发生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申请材料:
    1. 作品登记表内容:作品情况:作品名称、作品类型、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发表单位、首次发表地点、首次发表形式、作品性质(包括:原创作品、演绎作品)、原创作品名称、创作形式(包括:单独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其他)。作者情况:姓名(名称)、国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著作权人情况:姓名(名称)、国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2、权利保证书(申请人签章)。
    3、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签章)。
    4、 作品说明书内容:说明作品的创意思想及用途。
    5. 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作品封面、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
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录像带、录音带提交印有专利权人的封面。
    
三、附送材料:
   1、 作者和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权利归属证明文件:转让作品登记:提交著作权转让协议或转让证明文件。继承作品登记:提交继承作品证明文件。委托作品登记:提交委托作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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