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创新驱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对于全国的科技创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目前,我国科技研发投入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位,专利申报数量列世界第一位,但是科研成果转化率仍偏低,科技研发对经济和社会的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实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我们需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供给侧改革。
厘清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精准施策
我们在讨论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时,经常会有“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科技对经济发展贡献太少”等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必要厘清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差异,不能简单地把技术研发和生产实际之间脱节的问题扩展到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之间的脱节,导致形成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合二为一的激励评价政策,这对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工作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讨论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首先必须要厘清科学、技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一般意义认为,科学主要揭示自然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以改造自然为目的,回答“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科学主要表现为知识形态,技术则具有物化形态。科学是创造知识的研究,技术是综合利用知识于需求的研究。对科学的评价主要考察创造性、真理性,对技术的评价则主要看是否可行,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当然,科学和技术又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科学研究是技术研发的理论基础,技术研发是科学研究的物质延伸。科学、技术是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体现不同的价值,需要形成对不同性质研发活动进行分类支持、分类评价的科学管理体系。
突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三个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具体体现为科学研究孕育技术突破的能力不强,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开发成果比例不高,技术开发到推广应用的效率不高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问题的根源不同。
科学研究孕育技术突破能力不强,主要原因在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不够。很多的科学研究成果,往往成为之后一些重大技术突破的基础。重大颠覆性技术往往直接产生于基础理论的突破。如果20世纪初没有量子论、相对论的发现,就没有今天半导体产业、纳米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的广泛应用;没有DNA双螺旋结构模型的建立,也就没有今天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和发展。基础研究存在投入大,出成果相对缓慢的特征,需要长期稳定的支持。近年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总量逐年增长,基础研究能力迅速提高,在铁基超导、量子反常霍尔效应、干细胞、量子通信、中微子振荡等若干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不高。多年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总研发投入的比例在5%左右,而大部分科技发达国家平均为20%左右。基础研究领域还没有实现重大原始创新集群式突破,基础研究的“独有独创”能力不强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基础研究的突破又是掌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关键。当前,我们正处于新一轮科学革命的前夜,重大基础研究的突破将会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带来新的产业和技术变革。我国必须牢牢把握这一重大战略机遇期,加大基础研究领域投入,实现重大原始创新的集群式突破。
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研发成果比例不高,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研发机构的资源配置模式相对封闭。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尤其是销售人员对技术变革和市场需求有最敏锐的感知,因此,很多领域领军企业往往采取由销售人员牵引的技术研发资源配置模式,以最快的速度响应市场需求。但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研发机构的研发和生产体系相对独立,两者之间的衔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政府资助的技术研发机构以财政投入为主,科研方向选择主要是科技专家根据其对科技发展趋势及世界科技竞争态势的判断来确定的。技术研发机构成果的评价主要由科技人员认定,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成果鉴定评价结果又与技术研发单位资源配置密切相关,这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资源配置模式。技术研发机构没有主动去考虑企业等熟悉市场需求的主体的意见,没有真正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依归的研发模式。造成其技术研发活动在立项阶段就可能与市场需求不一致,具有转化价值的成果比例不高。
技术开发到推广应用效率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界定、收益分配等机制不健全,成果转化的中介体系不完善,服务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不专业。首先,没有具有明确法律基础的产权界定和收益分配详细规则。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资助科研活动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划分比较模糊。成果定价、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比较繁琐,作为主要贡献者的科技人员不能获得有效激励,严重制约了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就迫切需要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其次,缺乏体系完整、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我国很多地区和许多有实力的科研院所都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但是,由于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的相似性,这种布局及科技成果转化运作势必存在重复交叉和无序竞争等问题,需要加强成果转化机构的顶层设计。另外,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服务成果转化的人员队伍不够专业,这都造成了从技术开发到推广应用效率不高。
以科技体制改革带动科技成果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他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在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振兴实体经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要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服务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抓手,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更重要的是要继续坚定不移、矢志不渝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第一,根据科研不同环节特征,推进研究机构分类改革,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机构管理模式。根据科研机构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性质特征对科研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差别化的支持模式和评价体系。选择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的研发机构,要把科技成果转化率、投入产出效率作为评估考核指标,以此促进和推动这类研究所的战略转型。充分发挥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政府资助科研项目尤其是技术研发类项目中研究方向选择、项目实施、成果评估和成果应用中的作用。目前,中国科学院正在推进的“率先行动”计划,核心工作之一就是研究所分类改革,进一步明晰各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并制定相应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导不同类型研究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大力发展直接面向产业需求的新型科研机构,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第二,进一步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丰富基础研究项目的资金来源,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集群式突破,孕育颠覆性技术团簇。基础研究的产出主要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知识。这就决定了企业虽然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政府必须成为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政府需要调整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方向,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基础研究领域。另外,目前企业尤其是行业内大型领军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研发资金投入到基础研究领域。比如,近年来华为加大了在数学、材料等基础学科领域的研发投入等。这就为国家资助的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创造了机会,国家资助的科学研究机构应该与企业加强合作,丰富自身资金的来源渠道。中国科学院在国内基础研究领域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2016年中科院共获国家自然科学奖13项,占全国的31%,5年内获得3项自然科学一等奖,占总数的75%。但是,面对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的竞争态势,对照建设科技强国的要求,中科院重大原创能力还是不足,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引致颠覆性技术的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夯实基础研究的基础,以强大的基础研究能力孕育一批颠覆性技术。
第三,进一步细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等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奠定了稳定的制度环境和牢固的政策基础。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已有原则性法律框架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出台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2016年,中国科学院联合科技部出台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离岗创业人员管理、研究所绩效考核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力推动了中科院的成果转化工作,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投身“双创”的积极性。
第四,构建体系完整、运转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网络,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高素质人员队伍。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设置缺乏顶层设计,尚未形成体系,需要构建面向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体系完整的中介机构组织网络。要通过立法规定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应比例必须用于支持科技转化机构的运营,下大力气培育一支既熟悉市场又具备科研素养的专业化成果转化服务队伍。积极整合研究所层面的成果转化中介和孵化机构,逐步形成立足中科院,面向全国的全方位、一站式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服务水平。
(白春礼,中国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