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6-4 来源:市南区科技局 返回列表
政策背景 2018年5月29日,青岛市发布了《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此文件的出台,将青岛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落实到了政策层面,这标志着青岛市全力推进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工作的帷幕已经拉开。 《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落实一三三五工作思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千帆计划”,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催生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技术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集群,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新的内生动力。 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主要目标在于遴选100家以上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高企)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助推企业快速发展;持续培育5000家左右“千帆计划”企业(以下简称千帆企业),加快小微企业成为规模以上企业、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服务带动超过1000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尽快发展壮大。 《意见》中最值得注意的两条变化在于,一是变更了对于青岛市千帆计划企业入库条件:在本市辖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千帆企业名单: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奖励由原来的浮动比率变更为小微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也就是说一家小微企业上一年度确认了200万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到1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下面小编带你迅速浏览一下《意见》能为科技型企业切实带来的政策红利。 项目 政策红利 加强对千帆企业“首投”“首贷”“首保”扶持 鼓励千帆企业购买保险获取增信,对通过此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保费资助,年最高8万元,最多资助3年。 加大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 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对引进海外预孵化项目(团队)落地且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 支持企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 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重点高企布局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优先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符合条件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支持千帆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优先给予3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小微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企业强化知识产权运营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 支持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研发合同核定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项最高50万元。强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强引进、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发生的检验测试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贴,年最高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