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是我国官方颁布的汉字注音拉丁化方案,由规定的字母和拼法构成普通话的语音音节。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频繁,在注册中文商标时会将拼音字母连同汉字一并申请,或者单独申请拼音字母作为独立的商标进行使用。然而,带有不同声调的拼音所对应的汉字不甚相同,没有声调的拼音字母无论大小写,则会与外文字母存在高度重合。因此,在单独申请拼音字母或者包含拼音字母的组合作为商标使用时,实践中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较为模糊。外文商标通常有多种中文翻译,单独拼音字母商标在字形和排序上相似外,含义有可能千差万别。
申请人杜克大学在申请其商号的主要识别文字“DUKE”作为商标使用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审查,与在先权利“渡刻DUKE及图形”“杜客DUKE”及“独客DUKE”等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基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中商标近似审查第17条关于“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情形,该申请被驳回。可以看出申请商标整体与在先权利仅字母部分相同,而三个在先权利商标均包含相同的字母“DUKE”以及不同的汉字却得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使用。“DUKE”字母也是三个在先权利商标省略声调的拼音字母。也就是说,纯字母商标与该字母加汉字组合的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一方申请注册在先,则另一方驳回。而汉字商标与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除非在先权利商标有特定含义或者是驰名商标。据此,如果引证商标中没有拼音,则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例如,由于“Jordon”仅与“乔丹”一一对应时含义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和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不享有在先姓名权,上述拼音商标得以维持。
在杜克大学对包含“DUKE”字母的商标提起异议及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中,国知局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也不太明确。例如,对“督客DUKE”“都壳DUKE”“普罗公爵 PRO DUKE”“双爵 DOUBLE DUKE”等商标都以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或英文部分“DUK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DUKE”在发音、字母构成、整体表现等方面构成近似,且未能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为由,决定不予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而对于“嘟可猴DUKEHOU”“爵梦高定 DUKE DREAM”等商标,却以“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为由予以注册。
结合上述案例,依据商标局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决的标准》,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第一:单独的拼音字母商标与纯汉字商标不近似。由于未标注声调的拼音字母与汉字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未注音的字母一般不判定与中文商标近似。
第二:单独的拼音字母商标与既包含汉字又包含相同拼音字母的商标近似。省略声调的拼音同外文字母书写方式极为近似,单独拼音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包含不同汉字和拼音的组合商标有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或误认。
第三:既包含不同汉字又加注拼音字母的商标不近似。由于中国相关公众在识别时,首先以相对较为熟悉的汉字作为首要识别方式,因此不同的汉字和相同的拼音字母相互之间不排斥,双方共存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第四:包含相同的汉字加注不同拼音商标近似。同上,由于汉字作为中国相关公众在识别和认读时的主要方式,相同汉字商标之间共存容易引起误买误认。
基于商标构成元素的多样化与地域性,对商标可能使用到的不同元素进行组合注册或单独注册都应当尽早实现更为全面的保护,避免后期在注册中遭遇各式各样在先权利阻挡的无奈或在商业运营中引起不必要的商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