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知识产权也是认定评审中的主要得分项之一。
1、企业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尽早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尽量做到研发项目取得研发成果后,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以避免出现在申报认定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发生。
2、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公司主体,具备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个公司使用。申报时Ⅱ类知识产权只能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重新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3、企业申请取得的知识产权要与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有明确的关联性,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能够起到核心支撑作用。
二 研发投入
企业持续投入经费进行研究开发,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4%/3%(根据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确定)。
1、企业应将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按项目进行划分,提前拟定研发项目及周期,做好研发项目前期立项、中期管理、后期验收的全过程资料整理汇总。
2、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规范合理,年度审计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不应为0,且各表数据应尽量保持一致。
3、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研发费归集范围,合理归集研发费用。
4、提前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整理及测算,便于及时修正相关指标,以确保符合高企申报要求的比例。
5、如研发费用中包含委托外部研发的相关费用,应有对应的委托研发合同及相关凭证。
三 高新收入
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为高新收入,企业近一年高新收入占总收入之比不低于60%。
1、近一年收入不应为零。
2、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企业相关技术性收入合同,建议将合同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四 科技成果转化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新技术企业评分体系中另一重要分数项,对高企认定成功与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知识产权证书不能直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
2、提供的合同,发票,检测检验报告等材料需要保证与科技成果的关联性。
3、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供近三年签订的合同或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等作为证明材料。
五 人员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科技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2、如企业有聘请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本企业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需提供与对方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对方公司付款的凭证以及对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