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5-17 来源:本站 返回列表
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积极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
“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他同时指出,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曹建明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曹建明强调,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曹建明说,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曹建明指出:“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于驰名程度确属众所周知的商标,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