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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中的“第一”

发布日期:2007-5-17    来源:本站    返回列表

第一个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一厂商抢先注册。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

 

第一个由法院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92年8月2日,在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后商标局据此判决撤销了所有已经注册的与“郎酒”近似的商标。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一个被我国认定的外国驰名商标

   美国杜邦公司“FREON”(氟里昂)商标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个外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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