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5-17 来源:本站 返回列表
首批中国驰名商标
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于1991年9月20日产生。这次活动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这批“驰名商标”共10件,分别是: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酒)。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到2006年初,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共计678件。其中,第13类、18类、38类、45类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数量为零;拥有驰名商标最多的类别是第25类,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
这678件中还包括不少外资企业的商标,例如,2005年6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的“Nissan”和“尼桑”两件商标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从2001年7月到2005年10月,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总计认定驰名商标72件,其中福建地区认定18件,山东地区认定9件,湖北地区认定7件,广东和浙江地区各认定5件,北京、江苏、河南地区各认定4件,辽宁、云南、安徽、海南、河北各2件,上海、重庆、黑龙江、甘肃、江西、天津各1件。
此外,2005年2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ZTE中兴”,成为第38类中第一件驰名商标。
惟一一件被撤销的驰名商标
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杭州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然而,18个月后的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杭州民生“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也使得“21金维他”成为目前为止我国惟一一件被撤销的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