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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5-9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返回列表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2018〕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保障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对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的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立项批复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省财政科技资金已配套支持且配套资金超过本细则补助金额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 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上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核算、分别资助,对牵头单位的核算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补助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和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与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下达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使用按《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相结合,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视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研究任务,向国家资助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时,应一并向省科技厅提交。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执行,自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本年度执行期。年度执行期之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文件精神,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持续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对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 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上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核算承担单位奖励金额,牵头单位按5%、参与单位按3%的比例分别核算,分别奖励,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通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奖励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上年度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奖励资金支出预算;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项目实际到账资金和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自选项目研发和绩效奖励。自选研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资金使用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奖励最高可提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的50%,用于项目研发团队和个人激励,具体分配办法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自选研发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绩效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执行,自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本年度执行期。年度执行期之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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