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公正评价科研人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经纪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内容。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绩效、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着重评价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对主要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着重评价提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服务能力、运营成效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积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 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具有能够代表各职称层级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初级)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知晓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2.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工作方案设计、规章制度制定或调查报告撰写等有关工作;或取得山东省或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初级培训证书。
3.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称职)。
(二)助理研究员(中级)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3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本人撰写累计3万字以上);
(2)参与编写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2项;
(3)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
2.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科技部门备案的省级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2项;或获得市级党委、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1项;
(2)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科研项目1项;
(3)参与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3项,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50万元以上;
(4)参与编写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1项;
(5)参与承办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1场(次);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1家;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3项;或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1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市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1项;或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中级培训证书;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省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国际对接洽谈项目1次。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副研究员(副高级)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或经3名同行知名专家推荐高质量成果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3项;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核心期刊1篇)。
2.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得科技部门备案的国家级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1项(个人排名前5位);或获得科技部门备案的省级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2项(个人排名前3位);或获得省部级表彰1项或市级党委、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2项;
(2)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6位);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2项;
(3)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5项,促成的交易额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
(4)参与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3项;或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1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办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2场(次);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2家;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6项;或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4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省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1项;或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高级培训证书;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或参与组织国际对接洽谈项目2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研究员(正高级)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部(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3部(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或经3名同行知名专家推荐高质量成果4项;
(2)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5项;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2.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1项(个人排名前3位);或获得科技部门备案的国家级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2项(个人排名前3位);或获得科技部门备案的省级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3项(个人排名第1位);或获得省部级表彰3项或市级党委、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表彰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级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2项;
(3)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8项,促成的交易额累计到账500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累计到账500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5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1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办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4场(次);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4家;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600万元以上;
(6)主持并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8项;或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5项;
(7)主持建设完成省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3项;或主持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或主持省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400项以上);或主持国际对接洽谈项目3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以及按照组织要求积极参加第一书记、艰苦地区挂职、扶贫协作、基层工作组等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罚机制,倡导诚实守信和敬业精神,对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品德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计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第九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破格条件及有关指标解释参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1〕7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