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双软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总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具体程序:
1.软件产品登记
(1)申报
申报企业在青岛软件信息网上实名注册后,通过“双软认定”栏目申报平台提交《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附件目录。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
(2)审核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对企业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企业的申报材料需要规范和补齐、补正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于审核未通过者,告知原因。
(3)审批
企业依据反馈意见规范、补齐或补正申报材料后,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受理后,由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委托行业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范第4、5章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审核通过者,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给予“经审核准予登记”结论。
(4)公示、备案
被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由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公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5)颁发证书
经公示7日后无异议者,由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申报企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延续。
2.软件企业认定
(1)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在青岛软件信息网上实名注册后,通过“双软认定”栏目申报平台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及附件目录。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
(2)审核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企业的申报材料需要规范和补齐、补正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于审核未通过者,告知原因。
(3)审批
企业依据反馈意见规范、补齐或补正申报材料后,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受理后,由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委托行业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范第4、5章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对于审核通过者,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给予“经审核准予认定”结论。
(4)公示与备案
被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由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示,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并抄送同级发改、财政、税务部门。
(5)颁发证书
经公示7日后无异议者,由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 企业获得双软认定后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登记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企业认定优惠政策: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申报企业需在中国双软认定网站注册并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按要求填报,生成上报的电子文档,同时打印纸介质上报文档,并在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软件评测机构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本企业的简介(电子版、文档各1份):包括企业的发展简历、现有规模、主要业务领域、重点产品以及近两年经营状况(总收入、利润等);
7.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提交给最终用户使用的商品盘或安装盘及使用说明书。
上述材料按1-6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需加外包装),一式2份,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延续。
四、 软件产品延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软件产品延续登记申请;
2.《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开发或经营委托书;
6.软件评测机构的检测证明复印件;
7.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
8.本企业的简介(电子版、文档各一份):包括企业的发展简历、现有规模、主要业务领域、重点产品以及近两年经营状况(总收入、利润等);
9.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提交给最终用户使用的商品盘或安装盘及使用说明书。
上述材料按1-8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需加外包装),一式2份,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有关说明
软件产品名称应规范。其构成须是:企业品牌(商标)名+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产品版本号。
六、软件企业认定应提交什么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A;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4.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注明系自产或代销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软件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位,加盖企业公章);软件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7.申请新认定软件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提供)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财务章;
8.企业软件收入发票明细表(包括序号、发票种类、品名/项目、发票号、金额、开票月份、是否自产软件以及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其中“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填“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按“行业分类”填写);
(1)同一软件产品销售量超过200件以上的可以按月列表,即在“发票号”栏中填写销售数量,在“金额”栏中填写销售额;
(2)凡是开具的发票中,软、硬件销售额或外购软件与自产软件销售额未明确区分的,须作出说明(审核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9. 提供占企业总收入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须占到企业收入总额的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发票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以上,)复印件一套(审核时携带原件备查)。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较多时,可只提供其中20张销售额最大的发票复印件,并作出说明,以便安排实地审查;
1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1.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设备列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
12.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13. 企业简介;
14. 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七、《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如何填写?
1. 企业应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如实填写申请书。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2. “所在地区”是指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3. 受理号、认定意见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
4. “申请企业经营情况”、“申请企业研发水平”、“申请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应当填写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情况,其他项填写申请认定时的情况。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填写。
5. 本申请书中所指“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月初职工总人数+月末职工总人数)&pide;2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当年各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之和&pide;12
6. 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完全一致。
7. 申请书封面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