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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8-31    来源:山东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精神,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共分为八章32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明确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基本内涵,提出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共享。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鼓励中央驻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明确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以及管理单位等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鼓励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实现集中集约管理,鼓励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章为入网程序。明确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要求与程序。指出管理单位通过网上渠道推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申请入网。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入网开放共享。各市科技局负责对本区域申请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审核管理。
 
第四章为开放共享机制。强调管理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活动的有关要求。指出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等事项;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在完成开放共享服务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在线填写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相关信息;管理单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的政策措施;管理单位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在发表论文、著作等成果时,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五章为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提出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具体措施及成效;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质量和利用情况、服务水平、用户满意度和效果等。《管理办法》提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工作实绩进行评价。
 
第六章为评价结果运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运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二是作为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参考依据。三是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引导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提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管理单位,由省科技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开放共享效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八章为其他。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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