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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返回列表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数据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科学数据工作确定了行动纲领,对地方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近年来,我省科技投入不断加大,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在长期科学研究实践中,产生积累了海量的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意义的科学数据,但由于缺乏规范管理,科学数据在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安全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需在省政府层面制定出台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制度。在此背景下,省科技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等厅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19〕116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以《办法》为总纲,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科学数据管理体系、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抓手,对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规范,确保我省科学数据工作有章可循。《细则》共7章39条,国家办法中已明确的普遍约束性内容不予重,明确细化了我省各部门、各地区和法人单位的具体职责,增加了建设全省科学数据中心体系和激励措施等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细则》的依据、科学数据的概念及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提出实行全省统筹、部门(行业)或区域分工负责机制,明确了各主体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明确各级各类科学数据中心的职责以及建设的路径、考核与评价、激励措施等。
 
第四章为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强调了法人单位在数据采集、加工、汇交及保存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对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共享和利用。要求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第六章为保密与安全。要求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建立科学数据安全保密审查、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对科学数据安全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内容。
 
三、主要创新举措
 
1. 明确管理体制机制。提出省科技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原则,科学数据管理实行全省统筹、省直部门与各设区市分工负责制,明确了各主体的责任分工。
 
2. 统筹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提出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科学数据中心体系,明确山东省科学数据中心、部门(行业)或区域科学数据中心等工作布局和建设路径、考核评价等。
 
3. 完善保障与激励机制。为保证科学数据有效管理和开放共享,提出法人单位应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对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激励,明确科学数据中心建设、运维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绩效评价、综合效益突出的科学数据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或奖励;对升级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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