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2-12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返回列表
近日,科技部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明确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并对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新要求。
其中,关于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新办法都有明确的指标要求。专业孵化器需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在孵企业需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企业场所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需在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入驻时成立时间≤24个月;孵化时限一般≤48个月;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60个月。毕业企业需满足至少一项包括: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与管理
新办法重新规范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和管理,以下为具体申报流程图:
关于申报和管理办法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
评审方式由原来科技部火炬中心集中评审的方式改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部务会:将孵化器认定权限下放到省级层面后,要加强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严把质量关。)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保证国家级孵化器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 出取消资格建议。)
加大处罚力度。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