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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返回列表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推进代表作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
 
       二、主要内容
 
      《条件》共4章12条。
 
       第一章 总则。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人员范围及各专业重点评价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章 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三章 其他条件。一是阐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二是阐明申报各层级职称应具有能够代表各层级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对符合各层级职称申报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三是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经纪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设置分类评价条件。  
 
       第四章 附则。主要阐明对基层一线或参加基层工作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对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罚机制措施进行说明,对鲁科字〔2021〕7号文件明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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