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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发布日期:2024-5-28    来源:人事处     返回列表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推进代表作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二、主要内容
《条件》共4章12条。
第一章 总则。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人员范围及各专业重点评价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章 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三章 其他条件。一是明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二是明确申报各层级职称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具体条件。三是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经纪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设置分类评价条件。  
第四章 附则。明确对基层一线或参加基层工作的研究人员的政策倾斜,提出“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对野外站台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单独评审、分组评审”,对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罚机制措施进行说明,规定《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附件是破格申报的标准条件和有关指标解释,是《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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