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知识产权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4-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 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 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 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 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条 专利创造
1、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年度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7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应填写《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年申请量过百件的单位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www.qdipo.gov.cn;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获奖项目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公布获资助项目文件时间为起始日),逾期不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兑现。包括配合市财政局确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公布资助项目、兑付专利专项资金,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配合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收到专利专项资金后,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青财企一〔200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