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代办是指专业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代为提交专利权评价请求、缴纳官费和转达评价报告的服务。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从申请之日到下发报告,一般需要2-3月。
1、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报告。
2、 什么人可以请求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效力怎么样?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4、对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效力,因此,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只做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关键还是看法院或专利部门对证据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