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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已依法认定驰名商标200余件

发布日期:2007-5-30    来源:新华网    返回列表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30日通报,自2001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 
     “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卓越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才是驰名商标内在的本质要求。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要全面审查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要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拟认定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首先应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为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 
     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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