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针对中小企业承担研发风险能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等问题设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资金补助,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科研设施等创新资源向企业开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通过创新券,引导聚集一批优质科技服务提供商,开发标准化科技服务产品,推动科技服务业集约发展。
二、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支持对象与范围、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使用与兑付、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23条。其中:
1.第一条至第五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创新券的政策依据、创新券和服务机构的定义、创新券的资金来源以及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2.第六条至第九条为第二章,规定了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支持的服务内容和补贴标准。其中,第六条支持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第七条对创新券适用范围,内容界定上做了详细描述;第八条规定了创新券服务范围负面清单;第九条规定创新券补助标准和有效期,每个企业年补贴额度20万元,按实际支付费用的最高50%比例兑付。企业不重复享受创新券补助政策和研发投入奖励政策,是指在可享受奖励额度内不重复支持。
3.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为第三章,规定了服务机构入库条件、程序及有效期等。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本地服务机构的入库条件;第十二条对在青高校院所和各类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等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提出要求应积极申请入库,并将服务情况与大仪共享、成果转化等绩效评价相挂钩;第十三条为将来创新券跨区域使用预留了空间;第十四条明确入库程序和提交材料等内容。
4.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为第五章,规定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付,一是明确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四技服务项目,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准;二是创新券向企业兑付,每季度兑付一次,企业在履行完合同后当年进行申请;三是资金拨付按年度预算执行,预算额度内的,企业先到先得,超出预算部分,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
5.第十八条至和经二十条为第六章监督管理部分,一是明确每年对上年度兑付资金企业进行抽查;二是对不予兑付或需追回补助资金的有关行为进行了界定;三是明确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服务机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为第七章附则部分,鼓励区(市)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本细则试行2年。
三、关键问题解读
1.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且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购买的科技服务应与企业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哪些科技服务?
答: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包括:
(1)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试及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3.创新券补贴额度是多少?
答:对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的服务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服务费最高50%的比例予以兑付,单个企业年兑付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当年有效。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4.怎么申领创新券?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申请获得当年创新券使用资格。
5.什么是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入库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在线填报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2)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3)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6.创新券如何兑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登录创新券管理系统,提交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结果证明等材料,申请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