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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青岛市科技局    返回列表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汇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补齐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青岛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备案条件和程序、运营管理要求、管理和评估、附则五个部分19条。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依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二)第四条至第六条为第二章,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条件和程序。其中,第四条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第五条界定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程序。
 
  (三)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为第三章,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管理要求。其中,第七条规定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要围绕青岛市发展主导产业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第十条对新型研发机构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第十一条对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要求。
 
  (四)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为第五章,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评估,一是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政策的年限为3年;二是在3年资格期满前,要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三是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通过备案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四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变更要求;五是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六是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五)第十八条至十九条为第五章附则部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青岛市。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2.符合青岛战略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3.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5.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保证核心团队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研究机构工作。
 
  6.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7.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答: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
 
  2.各区市科技局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重点评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情况、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交量等。
 
  4.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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