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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6    来源:市经信委    返回列表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家重要的区域服务中心、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行动计划的通知》(青发〔2016〕27号)和相关政策,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技〔2016〕396号)等,对《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8〕28号)进行修订,制定《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信规〔2017〕4号)。
 
二、新旧管理办法的变化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坚持延续与精简的原则,共五章十五条;参照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框架结构及基本要求,修改了办法名称,在企业申报条件、评价方式、发文部门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降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门槛。主营业务属于这些领域的企业注册时间可放宽至两年,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二是提高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参照同类城市和我市企业发展实际,提高部分认定指标。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主营业务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仍保持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申请年度前的两个年度内,企业实施的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数不少于4项,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省级以上建筑工法)不少于3件。
 
三是改进评价方式。在掌握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将评价改为两年一次,减少企业负担。在非评价年度,企业只需提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状况宏观监测参考。
 
四是更改发文机关。参照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发文形式,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改为以四部门名义联合下发。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申请企业应在注册经营年限、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数、知识产权数等方面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同时,文件还明确了不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部分情况。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企业自愿向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和专家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后择优提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后,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山东省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主管部门。
 
本市调整或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六、鼓励政策
 
对年度评价优秀或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可以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对国家和山东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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